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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涡阳县“四好农村路”龙门镇段是安徽省重点民生项目,而近期却因合同纠纷引发刑事案件,导致同一事实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合肥警方认为构成诈骗,因管辖权问题移送给涡阳县公安处理,涡阳县公安多次称办案人手不足,后没有给出具体理由就做出了撤案决定。”报案人周先生向新闻记者表示,因撤案,导致公司承担了200多万元的债务,而实际上涉案合同与施工的项目并无关联。周先生介绍,在接到法院传票前,从没人向其主张过混凝土欠款。
对此,涡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回应表示,如果认为撤案有问题,可以申请检察院监督,走相应的法律流程。
1、 施工结束后被起诉支付材料款
周先生介绍,2018年,他经营的安徽浩安公司中标了安徽民生工程“四好农村路”项目,与涡阳县龙山镇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书》,负责龙山镇“四好农村路”龙山镇08标建设扩面延伸工程。《合作协议书》中标注了公路的施工标准。而项目投入使用后不久,他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因拖欠项目工程款200多万,被涡阳县一家混凝土公司告上法庭。而与该公司签订合同的是“四好农村路”龙山镇08标项目的一名朱姓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朱某),虽然盖着项目工程公章,但合同的项目却与“四好农村路”龙山镇08标项目无关。
据涡阳县人民法院2021年5月25日作出的一审判决显示,法院审查合同、笔录、录音等证据后查明,朱某以浩安公司代表人的身份以浩安公司的名义与混凝土公司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工程项目名称为涡阳县龙山闫洼路(即龙山镇09标),商品混凝土的交货地点也为该路段。合同上加盖了浩安公司涡阳项目部的公章,朱某在浩安公司代表人处签名。朱某又出具了落款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的还款承诺,称浩安公司需偿还混凝土公司共计22317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陈述其挂靠浩安公司施工的“2018年涡阳县四好农村路项目”,《混凝土买卖合同》系其与混凝土公司协商,浩安公司的人没有参与,项目部印章一直由监理组总监保管,其去找的该总监加盖的印章。根据该陈述,朱某订立案涉合同并无相应的授权,其在合同、对账单、承诺上加盖项目部印章的行为也非浩安公司的意思表示,因此朱某以浩安公司代表人的身份以浩安公司名义与混凝土公司签订该合同的行为系无权代理。且结合现场调查,及朱某的录音中自认了案涉混凝土未用于1标8标段的陈述,因此本案中不能认定案涉混凝土实际用于了浩安公司中标的1标8标段。因此,也不能认定朱某具有代理权。
综上,朱某出具的案涉合同、对账单、承诺对浩安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关责任应由朱某承担。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作出驳回混凝土公司要求浩安公司偿还200多万材料款的诉讼请求。
因不服判决,混凝土公司上诉,2021年9月30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该案件已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且涉嫌犯罪事实与本案系同一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院作出撤销涡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驳回混凝土公司起诉的二审判决。并表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出相应决定后可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查明相关事实后,合肥警方对案件进行移送。受访者供图
2、 合肥警方立案后涡阳公安撤案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到的刑事立案是2021年2月7日,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据包河分局刑事侦查卷宗显示,案涉内容与涡阳县人民法院、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审理内容基本一致。另在证人证言中记录,朱某与混凝土公司约定交付地点,为另一家公司的中标地段,而该公司负责人称,涉案闫洼路段(龙山镇09标)的混凝土由朱某负责购买提供。而浩安公司一名负责人也在公安询问中提到,朱某仅负责“四好农村路”龙山镇段的技术,并不负责材料购买。
结合法院查明的事实、证人证言、相关通话录音及对账单等相关证据材料,合肥市包河分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后因管辖权问题,包河分局将线索及卷宗移送至涡阳县公安局继续办理。并于2021年12月15日,向涡阳县公安局出具了《犯罪线索移交函》,其中表明,经审查,本案中朱某与混凝土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使用的印章有“安徽浩安公司涡阳项目部”的印章,该公章实际上系浩安公司授权印刻,仅限使用于涡阳县2018年“四好农村路”龙山镇08标段工程,朱某与混凝土公司签订的购买合同,所购买的混凝土用于龙山镇09标段工程,该09标段与浩安公司无任何关联,朱某涉嫌刑事犯罪。该案件的犯罪实施地、结果地均位于涡阳县,因此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至涡阳县公安局。
周先生介绍,移送至涡阳县公安局后,涡阳县公安局于2022年2月17日,重新以涉嫌合同诈骗受理了此案。自2022年2月起至2023年8月12日,他曾十几次联系办案人员,均被告知还在办理中。据其与负责该案的多名民警通话录音显示,办案民警多次表示案件正在办理中,后又提到材料需要鉴定。其中还多次表示,立案了肯定要查,但办案人手不够,还在推进。“其中还通过中间人和我说局里没有鉴定经费,所以无法对提供的材料进行鉴定。”周先生说。
而就在周先生多次被告知案件仍在办理中时,混凝土公司就同一事实提起诉讼,要求浩安公司偿还200多万元材料款。2023年11月30日,涡阳县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2022年1月20日法院受理此案,此时,刑事案件尚未结案。而根据此前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此案应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进行民事诉讼审理。
判决书中提到,2022年1月21日,就在涡阳县法院受理案件的第二天,合肥市包河分局撤销案件,2023年8月30日,涡阳县公安局作出(2023)76号撤销案件决定书,撤销朱某涉嫌合同诈骗案。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涡阳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中并未载明撤案原因,仅提到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撤销案件。
3、 同一事实出现不同判决
而也正是依据涡阳县公安局的撤案决定,2023年11月30日,针对同一事实,涡阳县法院最终作出浩安公司应偿还混凝土公司200多万元材料款的判决。
涡阳县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朱某代表浩安公司与混凝土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混凝土公司履行了交付混凝土的义务,后经与朱某计算,朱某出具还款承诺一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朱某作为案涉项目现场负责人,混凝土公司有理由相信朱某代表浩安公司,相应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应由浩安公司负担。
目前,浩安公司已上诉。
在周先生看来,涡阳县法院对同一事实的不同判决与涡阳县公安局撤案有关。“我是在第二次审理的庭审中才知道涡阳县公安局已经撤销案件的情况。作为报案人,涡阳县公安局并未通知我显然是不合理的。且在合肥包河警方移送的卷宗中已经进行了详细调查,移送后近一年时间里,涡阳警方都没有找我详细了解情况,我认为办案存在问题。”因认为存在违法行为,周先生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
而对于周先生的说法,上游新闻记者从合肥警方了解到,撤案的原因在于案件已移送,但内部案件系统中还处于办结状态,所以对移送案件要作出撤销决定,与案件本身无关。
而涡阳县公安局办理此案的民警则在记者问及撤案原因时,仅表示建议周先生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走法律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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